(四)与上述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相应范围内进行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
(五)编制出版和印刷地(市)以下各种国家秘密地图、内部地图和公开地图,以及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绘有国界线和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图;
(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及涉外测绘项目;
(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单位在我区承担的测绘任务;
(八)测绘范围跨地(市)的测绘任务;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十)10KM以上线路测量。
第五条 下列测绘任务,在地(市)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以下限额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任务:
┌────┬────┬────┬────┬────┬────┬────┐
│ 比例尺 │ 1:2.5万│ 1:1万 │ 1:5千 │ 1:2千 │ 1:1千 │ 1:5百 │
├────┼────┼────┼────┼────┼────┼────┤
│ 面积 │ │ │ │ │ │ │
│ (平方 │ 100 │ 25 │ 15 │ 4 │ 2 │ 1 │
│ 公里) │ │ │ │ │ │ │
└────┴────┴────┴────┴────┴────┴────┘
(二)与上述地形测量、工程、地籍与房产测绘相应范围内进行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
(三)编制出版、印刷县级各种国家秘密地图、内部地图和公开地图,以及制作公共场所悬挂的绘有地(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和示意图;
(四)县(市、区)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五)测绘范围跨县(市、区)的各种测绘任务。
地(市)尚未设置测绘管理机构的,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下的测绘任务,可以不进行登记。
第七条 国家计划下达的测绘任务和自治区专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测绘任务,在施测前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将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测绘计划任务抄报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测绘任务所在地(市)测绘管理部门,不再另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