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6日)废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西藏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1999年1月21日
西藏自治区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行业管理,完善测绘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提高测绘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承担民用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施测前,按限额规定和管理权限,到规定的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测绘任务包括:大地测量(含卫星大地测量)、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工程测量、地形测量(含水下地形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和地图编制与印刷。
第四条 下列测绘任务,在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一)国家四等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含卫星定位测量)、重力测量、天文测量;
(二)各种比例尺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测绘;
(三)以下限额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与房产测绘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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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尺 │ 1:2.5万│ 1:1万 │ 1:5千 │ 1:2千 │ 1:1千 │ 1:5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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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 │ │ │ │ │
│ (平方 │ 100 │ 50 │ 25 │ 8 │ 4 │ 2 │
│ 公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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