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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洱海管理区域和保护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第十二条 禁止在洱海保护范围内新建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等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现已建成的必须限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达不到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停、并、转、迁。
  第十三条 在洱海保护范围内禁止乱砍滥伐、毁林开荒;禁止砍伐和破坏河道保护堤林和环湖林带,严防山林火灾。
  对点苍山、罗坪山、马鞍山、后山等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对水土流失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有关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治理、绿化。
  第十四条 凡在洱海管理区域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须经洱海管理局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洱海环湖公路临湖一侧内,未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
  第十五条 在界桩内5米,界桩外15米的岸滩,营造洱海环湖林带,由洱海管理局会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和沿湖乡镇组织营造管护。
  第十六条 在洱海保护范围内加快生态农业建设,科学施用化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措施,防止农业氮、磷及农药残毒对洱海水体的污染。
  第十七条 在洱海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活动和建设项目造成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负责治理或承担治理费用。
  第十八条 洱海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护城乡生活用水,优先安排农业用水,合理分配工业用水和发电用水。
  第十九条 实行年度封湖禁渔制度,保护渔业资源的自然增殖。对亲体、幼鱼及大理裂腹鱼(弓鱼)等产卵繁殖、索饵栖息的主要水域实行长年封禁。封湖、开湖日期及封禁界线由洱海管理局公告。
  第二十条 洱海渔业生产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坚持捕大留小,作业丝网网目不得小于7厘米,银鱼拖网网底网目不得小于0.6厘米,虾拖网网底网目不得小于0.8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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