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共厕所和可以对公众开放使用的单位厕所,经辖区内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实行亮证收费,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化粪池进行登记,建卡管理。符合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管理单位应当对化粪池定期清掏、检测,保持完好,不得渗漏和外溢。
化粪池的清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章 设施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和当年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规定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建设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把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同时纳入规划。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施工,并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大中型垃圾中转站、废弃物处置场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和占用、挤占、拆除、移动、损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
因国家建设确需拆除和移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还建方案,先建后拆,或者交纳还建资金,由辖区内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第三十四条 新建的公共厕所、单位厕所、多层和高层楼房内的厕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成的不符合标准的各类厕所,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改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