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28日)废止

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8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是指对城市的道路、街巷、集贸市场、河道及其他水面、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场地、户外广告、交通运输工具、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等容貌的管理和城市建筑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及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昆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昆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规划、建设、市政、工商、园林、交通、公安、建筑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市容监察队,受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市市容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市容监察队,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