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失效]

  办理治安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管理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二)建立治保组织或者设置专、兼职治保人员;
  (三)建立治安管理制度。
*注:本条已被《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
  第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辆营运的驾售人员、租赁车行的经营人员,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昆明市机动车辆营运行业从业人员治安合格证》(以下简称治安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办理治安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蓝印户口;无前述户口的,须在本市居住两年以上,有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并由经营单位提供从业担保;
  (三)经机动车辆营运治安培训合格。
*注:本条已被《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
  第八条 机动车辆营运行业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机械性能良好和安全防护装置完好;
  (二)保护营运治安管理标识的完整;
  (三)按期接受治安审验;
  (四)未经申报纳入治安管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五)终止营运,更换、增减车辆,改变车身颜色,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车辆过户,增减经营网点,更改营运路线,更换联系地址的,必须到主管公安机关登记;
  (六)禁止在客运出租汽车、租赁车车窗上张贴有色膜、反光纸或者悬挂窗帘;
  (七)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 机动车辆营运行业的驾售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车常识,维护乘车秩序,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安全行车,文明营运;
  (二)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的,应予制止,制止不听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