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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劳动监察条例[失效]

  (一)工资支付的情况;
  (二)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的情况。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察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费缴纳规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察用人单位执行劳动者福利待遇规定的下列情况:
  (一)劳动者因工或者非因工负伤、患病、死亡及女工生育期间有关待遇的情况;
  (二)实行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情况;
  (三)劳动者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的情况。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察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执法年度审查制度的情况: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劳动执法年度审查登记手续的情况;
  (二)按时参加劳动执法年度审查的情况。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察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察职业介绍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察职业培训机构的下列情况:
  (一)开办职业培训实体的情况;
  (二)职业培训证书发放的情况;
  (三)职业培训收费的情况。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劳动监察采取劳动执法年度审查、日常检查、抽查、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引发的突发事件,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监察员执行劳动监察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劳动监察证件;未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劳动监察员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动监察员在实施检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劳动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询问通知书的要求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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