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1998年11月23日
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已经通航和按规划建设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建设、使用、管理航道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条例》、
《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事业,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具体管理所辖航道及其设施。
专用航道及其设施由专门部门管理,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航道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
(一)省航道管理机构管理下列航道(以下简称省管航道)及其设施:
1、跨地、州、市并可通航5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及其设施;
2、受交通部委托管理的国家航道及其设施;
3、省人民政府指定管理的重要航道及其设施。
(二)地、州、市航道管理机构管理下列航道(以下简称地县航道)及其设施:
1、本行政区域内的支流航道及其设施;
2、湖泊航道及其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