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1998年11月19日
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社会用字适用本规定:
(一)牌、匾、证、照、印章、标语、锦旗、奖状的用字;
(二)广告、商标、商品标签、商品包装说明用字;
(三)场所、地名、站名、街名、桥名标识用字;
(四)出版物用字;
(五)影视屏幕用字;
(六)计算机用字;
(七)文化体育活动用字;
(八)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用字。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用字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工商、建设、民政、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师生和其他人员担任社会用字监督员,负责社会用字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规范汉字以国家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86年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1988年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二)印刷体汉字字形以国家1988年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第六条 社会用字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1986年国家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中已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