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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18生物资源
 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发〔1998〕178号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云南生物资源开发支柱产业建设,提高科技含量,充分体现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以下简称“18工程”)的先导示范作用,加强“18工程”项目管理,促进各地生物资源产业开发科学、规范、有序地深入发展,现将《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各地、各部门执行中的意见,请及时报省政府“18工程”办公室。

       云南省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18生物资源开发工程(以下简称“18工程”)是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产业的先导示范工程。为加强“18工程”项目管理,促进生物资源产业开发规范、有序地发展,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18工程”的管理机构是各级“18工程”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制定“18工程”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选列具有先导示范作用的竞争性项目并组织实施;对生物资源产业开发中的公益性项目提出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引进国内外专业化生产企业或机构参与生物资源产业开发。
  第三条 “18工程”项目分为竞争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两类。

一、竞争性项目



  (一)项目选列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项目应符合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产业规划,坚持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兼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项目具有“三新”(引进新品种、利用新技术、开辟新市场);“三有”(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有较稳定的市场、有较大的产业带动面)的特征。
  第五条 承担“18工程”项目的企业应是专业化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专业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要有一批专业化管理和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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