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向企业收费项目的通知
(云政发〔1998〕175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巩固“切一刀”的成果,加大力度,切实把我省的企业负担减下来,经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1998年8月19日会议通过,现公布我省第三批取消向企业的25项收费项目,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对已公布的取消项目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各级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以及纠风、减负等工作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已取消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省政府决定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批取消向企业的收费项目
一、工商系统
1.市场登记工本费
2.市场登记公告费
二、财政系统
3.企业产权登记年检费
三、劳动系统
4.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费
5.厂内机动车辆牌费、行车执照费
6.劳动执法年审合格证工本费
四、广电系统
7.注册登记费
8.工程质量管理费
9.工程验收费
五、消防系统
10.禁火场所动火许可证工本费
11.专职消防员、安全员工本费
12.省外消防产品准销证工本费
13.消防设施合格证工本费
14.建筑防火审检技术检测费
六、交通系统
15.初级工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16.机动车审验标志工本费
17.拖拉机审验标志工本费
七、轻工系统
18.新产品新技术评审费
19.轻工产品生产许可证评审管理
八、物价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