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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云南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
 《云南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
 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8〕178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帐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计委、省农发行制定了《云南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
         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审计厅 云南省计划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办法:
  一、清理范围和对象是指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限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上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帐,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应收帐款、进项税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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