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
《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8〕180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制定了《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云南省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精神,为健全完善省内粮食储备管理体系,加强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能力,按照购得进、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和节约费用,实现储备和经营分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储备粮油权
省级储备粮油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确定储备粮油的购销和随意变更储存品种、数量和储存地点。省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结构、布点和收储、动销由省政府授权省计委会同省财政、物价、粮食主管部门及省农发行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二、储备规模和品种
省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和品种,按照全省粮食总量平衡的要求以及调控市场、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和应付重大自然灾害需要的原则,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阶段性储备规模。近期省级储备粮、油规模分别暂定为25000万公斤原粮和800万公斤植物油。储备粮收储品种主要安排小麦、玉米、稻谷。具体数量和品种比例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储备计划中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