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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云南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云南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8〕179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国办发〔1998〕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省物价局制定了《云南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办法
        (云南省物价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国办发〔1998〕18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精神,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一是有利于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防止市场粮价暴跌,以保护生产者的积极性;二是保持城镇居民基本口粮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防止市场粮价暴涨,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三是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
  (二)主要内容:
  1.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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