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0日)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省粮食局
《云南省粮食批发准入制度》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8〕181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省工商局、省粮食局制定了《云南省粮食批发准入制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粮食批发准入制度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粮食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精神,为实施好《
粮食收购条例》,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规范粮食批发环节经营者的交易行为,确保入市交易者公平竞争和粮食有序流通,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制定:
一、粮食批发市场
1.粮食批发市场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为粮食批发、交易提供经常、公开、规范,并具有信息、结算、检测、计量、运输、场地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固定场所。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的县,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粮食批发市场,可视情况设在县城或粮食集散地。设区的城市一般只统一设一个市场。粮食批发交易必须在粮食批发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交易。
2.对粮食批发市场从事批发经营实行准入制度。实行批发准入制度后,支持和鼓励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用粮单位到粮食批发市场购买所需粮食。
3.粮食批发市场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市场所在地工商、物价、粮食、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