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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8〕184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世界银行职员评估报告中“对滇池流域的水质最有威胁的工业企业的污染控制给予财务资助”、“对其它控制污染所需资金相对较小的工业企业可通过建立工业污染控制基金给予支持”的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管理,用好资金、发挥效益,实现省委、省政府确立的环境治理目标,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云南省污染源治理工作,根据世界银行(简称世行)职员评估报告中“对滇池流域的水质最有威胁的工业企业的污染控制给予财务资助”、“对其它控制污染所需资金相对较小的工业企业可通过建立工业污染控制基金给予支持”等的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世界银行贷款云南环保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协定》、《贷款协定》、《开发信贷协定》、我国对世行贷款使用的有关规定、国内资金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的资金筹措:
  (一)世行贷款500万美元(按美元:人民币=1:8.40计算,折合人民币4200万元);
  (二)国内配套资金按世行50:50的比例要求为人民币4200万元,分三年注入(1997年至1999年),每年1400万元。配套资金多渠道筹集,其中:
  (1)省级700万元/年(利用每年安排的省环保专项资金解决);
  (2)昆明市700万元/年。
  (三)小额贷款的存款利息、贷款利息、企业的违约罚金罚息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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