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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后,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企业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执行当地政府规定。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凭《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和县以上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证明,由学校予以减免学杂费照顾。
  城市居民最低落生活保障制度,要逐步在面上推开,使更大范围内的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各地要采取可靠措施,切实保证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对确实无力按时缴纳养老统筹费的特困企业,经企业提出缓缴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查批准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对没有参加统筹和支付养老金确有困难的个别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酌情帮助解决。
  养老保险要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扩大统筹覆盖面。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的正常运行,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系统管理。今年内要实现行业统筹向地方统筹的交接过渡,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务必做好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社会保险险种的交接以及统一管理的各种前期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务必着眼大局,全力配合、共同推进这一重大改革。
  为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从1998年4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并由企业单方负责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缴纳1%,企业缴纳2%。
  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也要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形成覆盖所有社会成员、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十、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下岗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程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负全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成立云南省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和职工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解困和再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各地也要按照统一、协调、高效的原则成立相应机构,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企业和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他们的疾苦和呼声,主动排扰解难,决不允许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官僚主义态度。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企业党政领导要坚持与职工群众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企业经营者在抓好企业生产经营、千方百计摆脱企业困境的同时,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城镇办事处和街道居委会的作用,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氛围,努力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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