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自谋职业的,经企业批准,由企业按其每满1年工龄发给上年本人1个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计发);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可发给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的安置费作为启动资金。停产、半停产及特困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发给5000元以下但不低于3000元的安置费。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特困企业,支付安置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助。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组织起来创业或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社区居民服务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凭《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书》,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用扶持生产自救费给予借款支持或为其申办的银行贷款贴息,工商、城镇、卫生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协助解决其经营场地、免收登记费、开业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同时免收2年个人或企业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进入劳动部门或区、街道开办的各类再就业市场,并按当地政府规定,可享受减免摊位费、管理费、治安费、卫生费等各种费用,但不得转让、转借、转租。
--下岗职工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务工的,原单位可与其签订《下岗职工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要与下岗职工签订《务工协议》,期满后原单位应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转移、解除或继续保留的有关手续。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职工档案由当地劳动部门免费代管,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接转管理党、团组织关系。
--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到何类型企业再就业或不再就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过去的连续工龄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其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及其他实行有限期放假制度并保留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批准,假期可放宽到2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制度”,由企业发给不低于本人工资收入70%的生活费,达到退休条件时,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八、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劳动就业服务
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解决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着重搞好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强化再就业服务。
各地要结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抓紧劳动力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建设资金,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