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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3、鼓励和引导企业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应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开发性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领域发展,扩大就业需求,吸收和安置企业下岗分流人员。
  4、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发和承包荒山、荒坡、荒水、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开避新的就业领域。
  5、充分发挥城市功能和社区组织的作用。通过发展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及其他第三产业,积极兴办各类市场,充分利用现有市场设施,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更多的工作空间。要把开拓就业岗位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6、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或以工代赈项目,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市政道路建设、环境保护、植树种草等公共工程,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临时性就业机会。
  7、各地要普遍建立再就业示范工程,为下岗职工创造再就业机会,提供再就业岗位,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再就业工作更好地开展。
  七、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扶持政策
  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决定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1、企业分流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为分流安置职工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用人单位每接收1名下岗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批准的招工方案、《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录用证明书和劳动合同书,由下岗职工所在的再就业服务机构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社会保险缴费补助。
  --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私营企业一次性吸纳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30%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免征所得税2年;招用下岗职工达到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达到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用扶持生产自救费给予借款或对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办的银行贷款贴息,并继续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凡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达到原企业从业总数30%以上的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县(区、市)级财政部门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减免税额的大小,分别报经省、地、市财税部门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
  --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坡、荒滩、荒水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从有收入时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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