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包括基本生活费、养老和失业保险费、门诊医疗补助费。
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分中心)的下岗职工,在托管期内的基本生活费,分年度按不超过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的120%、110%和100%递减发放;养老、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均以上年度本地州市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费,按当地(或行业)社会统筹的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合计缴纳,并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失业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3%缴纳。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门诊医疗补助费定为每人每月10元。
要认真贯彻分级负担的原则。按照财政、企业和社会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再就业专项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对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全部由本企业负担;对其他国有企业,原则上执行“三三制”的规定,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资(包括失业保险基金调剂)1/3。确实无力承担企业应筹份额的个别特困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和劳动部门审批,由财政安排支付。财政负担的部分,省属企业由省财政负担,地、州、市、县属企业由同级财政安排。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再就业工作计划,优先安排财政负担部分的预算,并保证及时到位。对个别财政拨付困难较大的地区,省财政将酌情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财政负担部分的1/3。再就业专项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用于解决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另一部分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与再就业培训,以及政府成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再就业示范工程等所需费用。
六、拓宽下岗职工分流和再就业渠道
实现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开拓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各地要积极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
要坚持企业分流安置、行业内部调剂、社会职业介绍和职工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动员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广开就业渠道。
1、企业要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通过劳动服务企业和生产自救实体发展第一、三产业,扩大经营范围,并实行清岗腾位,进行余缺调剂。对经批准使用的的农村劳力和外来劳力,要按规定收取就业调节费。
2、进行企业之间或行业之间的余缺调剂安置。可通过保留劳动关系的形式,鼓励企业富余人员到其他劳力不足的企业务工或进行合作生产,也可组织劳务输出或劳务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