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劳动就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并自下而上地形成完整的网络体系。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由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接受托管。行业(企业集团)要建立再就业服务分中心,并负责对本行业内企业的再就业服务工作站进行指导和对本行业内破产企业的职工进行托管。各行业和企业要组建再就业服务分中心或工作站。省、地、州、市、县劳动就业机构,应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再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基本任务是:对进入工作站托管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他们缴纳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医疗补助费,组织职业培训、劳务输出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同时对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劳动就业机构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告下岗职工变动情况。
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下岗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对1986年9月我省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满的人员,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应纳入计划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工作站。
企业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应与进入本站的下岗职工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的义务,托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在托管期间内,下岗职工3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介绍的岗位,或不参加为下岗职工组织的培训,再就业服务工作站可提前解除其托管协议。
下岗职工凡在托管期间实现再就业的,即与其解除托管关系;托管期已满但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应与其终止托管协议。托管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可按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同时解除与再就业服务工作站的托管关系。被解除和终止托管协议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救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各地必须及时加强再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选派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再就业服务队伍。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腔热情地为下岗职工服务。
五、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