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把解决国有企业已下岗职工和当年新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作为首要任务认真落实到位,力争做到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1998年要争取不低于50%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3、1998年省级劳动力市场要建成并投入使用。1999年上半年,昆明、曲靖、个旧、东川、玉溪、楚雄、大理等地州市,要分别建成1个区域示范性劳动力市场。到2000年,全省其余地、州、市,都要建立起区域性劳动力市场,并实现全省劳动就业信息计算机联网。
三、严格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下岗的操作程序
要明确界定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下岗和失业的含义,统一企业下岗口径。职工分流,是指企业通过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离岗退养等渠道,将富余人员从原来岗位上分离出来。下岗职工,是指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但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愿望、又没有新的工作岗位或从事新的职业的职工。失业,是指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去工作岗位和进入社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企业职工。
国有企业组织职工下岗,要按“先清岗,后分流,再下岗”的程序进行,并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下岗方案,要经过企业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制定,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报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再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中央和省属企业职工的下岗方案,还应报送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实行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申领制度。《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由省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省、地、县三级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所有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领下岗证后,再发给末企业下岗职工。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乱开提前退休的口子。要规范职工自谋职业的有关政策。今后,任何企业都不得再高“买断工龄”的做法。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属以下特殊情况职工不得安排下岗,即配偶一方已经下岗的,另一方不再安排下岗;对全国及省(部)级劳模、烈军属、残疾人员,一般不安排下岗;孕期和休产假的女职工以及适应期未满的复转军人,原则上不安排下岗。上述职工确需安排下岗的,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优先对其提供再就业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