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云发〔1998〕19号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88〕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连同《通知》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省委、省政府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并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收到了一定成效。但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必须认识到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投资、盲目建设和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积累的必然结果。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必须推动劳动力的调整和流动,逐步解决旧体制造成的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这样做,虽然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是符合改革的大方向、符合工人阶段的长远利益和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的。因此,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又是党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关系国有企业改革成败、关系社会安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兴衰的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满腔热忱和极端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做好我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点是国有企业。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要求,保证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同时,要把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坚持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适时把握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节奏,加强宏观调控。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1、到2002年,全省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和就业机制。从今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解决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以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昆明、曲靖、个旧、东川、玉溪、楚雄、大理等7个地州市和困难较大的林业、农垦系统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