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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1月27日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云南省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培育森林资源,加快本省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化造林及其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造林,是指人工植树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及其抚育管护等绿化国土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造林工作的领导,增加投入,大力发展绿化造林事业。
  绿化造林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任期考核内容。
  第五条 绿化造林坚持统一规划、限期绿化、分步实施,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造林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绿化造林工作,城市建设部门或者园林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的绿化造林工作。
  第七条 本省长远绿化造林目标为森林覆盖率达到60%,其中有林地覆盖率不低于40%;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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