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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能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以及几个部门联合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都应以本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的名义召开;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讲话;个别情况下确需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讲话的,原则上只请分管领导同志。
  四、会议审批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按照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明确的程序审定。
  (二)由部门、单位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分别按半年报送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内容、规格、人数、时间、会址、会期、经费等,下同)。上半年的会议计划于上年12月中旬前报送,下半年的会议计划于本年6月中旬前报送。会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秘书长提出审核意见后,送分管副省长并常务副省长审定。
  遇特殊情况,确需召开但又未列入计划的工作会议,应提前5天将请示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批。
  五、会议经费
  各省会议经费均实行“分类管理,总额包干,定额控制”的办法。部门、单位召开工作会议,不得让企业、单位赞助经费物资或收取“报名费”、“会议费”和“资料费”。
  (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按程序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核拨。
  (二)由部门、单位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填发会议审批单,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核拨。
  (三)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填发会议审批单,由各部门、单位在包干经费中解决。
  六、会务工作
  会务工作,包括会前筹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录音、录像)、草拟会议纪要及安排必要的新闻报道等。
  (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务工作。
  (二)由部门、单位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由部门、单位负责会务工作。
  七、会议纪律
  (一)参加省人民政府会议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必须按时、按要求上报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原则上不得带助手参加会议,确需带助手参加会议的,须经省政府秘书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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