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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
 会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8〕4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九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是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府发〔1998〕20号)的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的会议,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会议管理的原则
  召开会议必须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实行会议经费预算总额包干制度。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开电视电话会。减少对会议的新闻报道。禁止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不准赠送或变相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二、会议分类
  本规定所指会议分为:
  (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包括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全省专员、州、市长会议和省人民政府表彰会等。
  (二)由部门、单位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三)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
  (四)临时决定召开的其他工作会议。
  三、会议规格和规模
  (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其规格、规模、参加会议人员,均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黔府发〔1998〕20号)中关于会议制度的要求办理。
  (二)由部门、单位承办,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以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只开到地、州、市。参加会议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会期控制在2天以内。个别情况下确需扩大到县的,参加会议人数一般控制在200人以内,会期控制在3天以内。
  除宏观调控部门外,部门、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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