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黔府发〔1998〕4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深入抓好全省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通知精神,联系我省实际,决定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三类37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涉及这些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第四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77号)精神,下列收费项目已被取消。我省各级各部门制定的相应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取消。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1.盐业生产发展基金 价轻字(89)805号
2.黄金开发基金 黄计工(89)12号
3.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基金 煤财字(85)312号
4.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 建教(94)20号
5.广电部教育基金 广发教字(94)547号
6.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 计办资源(88)148号
7.中药材开发基金 医药联材字(83)327号
8.科教基金 交财字(87)828号
(二)省政府批准的项目
9.农机化发展基金 黔府发〔1991〕25号
10.电网延伸建设基金 黔府函〔1993〕134号
11.农话附加费 (1993)价邮联字第01号
12.设计行业基金 黔城设通(8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