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和完备的务、物资、质量、能源、安全等规章制度,具备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和较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
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必须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推广应用价值。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技术标准的产品,必须有企业标准。
不破坏资源,不造成新的污染,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环保效益。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企业(项目),由企业填写《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附后)和企业(项目)有关说明材料,报经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由省有关代管部门或直报省经贸委、省计委)审核提出意见后,送省、地(州、市)经贸委(局)、计委(或计划局)按以下程序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工作:
地及地以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现有企业由各地、州、市经贸委(局),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地、州、市计委(计划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对申报企业(项目)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各地、州、市经贸委(局)或计委(计划局)在《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上签注认定意见并发给《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后,地、州、市税务部门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审批手续。
省直和中央在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现有企业由省经贸委,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技术人员对申报企业(项目)的生产工艺、产品配方、技术水平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经贸委或省计委在《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表》上签注认定意见并发给《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审批手续。
对工艺技术和产品配方复杂、检测水平要求较高、免税额度较大的地及地以下企业(项目),各地、州、市组织进行认定工作有一定困难的,可由经贸委(局)或计委(计划局)会同税务部门提出意见上报省经贸委或省计委,由省经贸委或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审查、认定后,签注认定意见并发给《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