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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

  (四)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当地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规定日期前已开工,将于1999年底之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各地可允许各单位既可按原有的房改政策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照各地依据本通知制定的新规定由职工购买。现由各级政府组织并已列入计划在建的统建房、安居房、广厦房和解危解困房,应在1999年内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从1998年10月1日起,各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改等部门一律不再办理党政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新建住房的有关手续;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再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拨款新建、购买住房;党政机关和实行了住房补贴的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再集资建房。
  (五)为实现房改政策的平稳过渡,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实行住房补贴时,对职工家庭中夫妇一方单位发放补贴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并报县级以上房改办批准,在不突破夫妇双方应得住房补贴总额的前提下,2000年内可采取单方全额负担或不对等负担的方式。
  (六)要妥善处理两处以上超标准购占房改房的问题。凡两处以上超标准购占房改房的,均应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建房住房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川委办[1996]58号)和“夫妇双方只能购买一处现住公房和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房”的规定,原则上应退出多购占住房。对因区划调整等原因退出确有困难的,暂可一处购买一处租住,但在2000年内必须过渡到按成本租金交纳房租。超标准两处以上购占或一处购买一处租赁的房改房不得上市进行交易、继承和转租。
  (七)要继续作好集资建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暂未实行住房补贴和单位为职工提高公积金缴交率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应继续组织好集资建房。集资建房应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立足于利用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单位自有的土地上进行,原则上不再新征土地。对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单位应给予适当优惠,但职工个人的实际支出不得低于当地住房分配货币化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负担比例;确有困难的单位,也可采取用未计入成本部分的土地费用作为对职工提供的住房优惠。对集资建房项目,各级计划、建设、税务、土地和房改等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五、调整投资结构,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一)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计划管理。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年度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由省计委会同省建委、省国土局编制下达,由建设部门组织实施。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必须具备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省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管部门要会同各级计委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工作,保证计划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改革城市住房建设体制,努力改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市、县住房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新体制,以小区建设为主,尽量减少零星、分散建设,着力改变目前住房建设不配套的状况。要通过提高住宅建设的综合开发率,提高公用设施的配套水平和规划设计水平,切实改善群众的居住质量和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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