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实行住房补贴的企业,个人负担不得低于40%;住房补贴的资金主要从企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自有资金中划转解决。
3、企业的住房控制面积可不完全套用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自行掌握一个幅度。效益差的,面积可以小一点;效益好的,面积可以大一点。但一般不得超过省委、省政府规定的住房控制面积上限125平方米。
(四)省房改办根据上述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尽快拟定《四川省职工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并指导各地实施。
四、做好与原有房改政策的衔接工作,实现房改政策的平稳过渡
各地要围绕国家和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本着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的原则,因地制宜、综合配套、平稳过渡,加快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
(一)继续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进一步提高归集率,在2000年内原则上省辖地级市和地区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应达到90%以上,其他县(市)达到80%以上。今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目标任务由省人民政府下达各地,纳入各地政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住房公积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23号中关于“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和规定进行管理。凡尚未建立和完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系统的市、县,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增强透明度,不断完善财政、审计及个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制度。要在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公积金的使用率原则应达到归集总额的60%以上。
(二)继续推进现有公房的租金改革,加大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力度。各单位现有公房应继续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
四川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川府发[1995]180号)的规定,推行租金改革和加快出售。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原则上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已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家庭租赁现有公房,要实行市场租金。房租支出超过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5%的部分,可用住房公积金支付。对特困企业,经批准,公有住房提租幅度可适当减小,确有困难的可暂缓提租。在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后,要对其他腾空旧住房继续推行缴纳租赁保证金、实行新租的制度。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和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工优抚对象及执行市、县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其房租应实行减、缓、免的政策,并逐步与廉租房租金并轨,具体办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对老红军、离休干部和生活有困难的全国劳模的减免政策,继续按川府发[1995]1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应按房改政策出售现有公房而至今尚未出售的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发[1998]23号和川府发[1995]180号文件的规定,尽快实施以省政府批准的成本价出售现有公房。原则上2000年内要出售完毕,1999年12月31日起要停止一次付款折扣优惠,2000年后房改成本价要逐步与经济适用房价格并轨。
(三)加快部分产权向完全产权转换的步伐。在2000年内,职工已购部分产权住房原则上均应转换为完全产权。在1999年底前转换产权的可按本年度房改成本价计价补足房款,在1999年以后转换产权的应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补足房款。职工已购住房部分产权未转换为完全产权的,不得上市交易;在发生继承时应按届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补足房款(含公摊面积),转换为完全产权后,方可继承。各单位应积极推进这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职工完善产权。房改房面积按实际勘丈面积计算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公摊面积可不计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但在上市交易时,应计入销售面积。凡公摊面积已计入房改购房面积的,交易时可实行税费优惠,未计入的,按规定税费征收(具体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