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住房补贴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当地财务状况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发放标准。发放标准和额度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面积控制(补贴)标准、职工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每两年测定一次,并经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审核,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
3、住房补贴的负担方式。住房补贴应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双职工家庭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分别负担。
4、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从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单位自有资金中划转解决,具体划转办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在保持原有住房资金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确保住房制度改革新政策的顺利启动和稳定实施。
5、住房补贴的支取。住房补贴只限于职工家庭购买住房时支用。各市、县可结合划转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状况,采取一次性补贴或按月补贴等发放方式,原则上同级党政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采取一种发放方式。
6、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补贴后,职工购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住房补贴等。
(二)房价收入比在4倍及4倍以下的市、县,职工工资与当地房价之比已达到相对合理的水平,不发放住房补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住房应直接进入新的住房供应体系。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其中未参加过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职工,可适当提高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但单位缴交率最高不得超过11%(测算办法由省房改办另行公布)。对参加了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提高幅度,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要在坚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劳动工资分配方式以及所处地区的房价收入比,确定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形式。
1、新建企业,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在企业建立之初就应一步到位,直接进入新体制;工资水平较高,用职工家庭工资收入的4--5倍在当地可购买一套商品房的企业,视同工资中已含有住房补贴,不再发放住房补贴,但仍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有一定的住房建设资金,可采取新职工实行按月补贴,老职工一次性补贴的方式;效益一般或效益不稳定的企业,采取能补多少就补多少,特困企业或濒临破产企业可暂不实行房改,职工家庭收入水平在市、县最低收入线的,其住房供应与当地廉租住房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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