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住房(包括别墅、高档公寓和开发利润在3%以上的商品住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主要向市、县收入高和较高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2、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内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制定和落实在计划、拆迁、税费、信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向市、县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标准和户平建筑面积应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以内;其价格构成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成本因素加3%以下的控制利润。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因素,擅自提高住房价格。
3、廉租住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住房),主要从腾空的现有公房中解决,也可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兴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市、县人民政府应采取财政支持、税费减免、给予开发单位开发性补偿和允许在10%以下的腾空公房中收取市场租金予以补贴等措施,扶持廉租住房的建设。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向市、县最低收入家庭出租。当家庭收入水平提高时,承租人应迁出廉租住房或按成本租金、市场租金计租。新建的廉租住房应严格控制设计标准,每户平均建设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要严格控制廉租住房的建设成本,其成本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1%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因素构成。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和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和房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尽快进行职工家庭住房普查,并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
三、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截至1998年12月31日止,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住房货币分配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各市、县按房价收入比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形式。
(一)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对象。在党政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夫妇双方均未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安居房、广厦房和解危解困房,下同)或集资建房,以及虽参加了房改购买或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控制标准的职工,可发放住房补贴;住房面积已达到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发放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