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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川府发[1998]77号)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将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目标和原则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紧紧围绕把住宅业培育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新房实行新体制为重点,通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培育、规范和放开住房交易,努力提高住房质量,强化物业管理,进一步加快我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到下世纪初,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以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带动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充分考虑我省财政和单位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平稳过渡,逐步深化。
  二、尽快建立起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要根据职工家庭不同的收入水平,确定相应的住房供应办法,即: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
  (一)合理划分职工家庭收入线。
  职工家庭收入线依据职工家庭工资、住房面积标准、住房价格和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下同)等因素测定。近期内,我省职工家庭收入线可按以下房价收入比测定:中低收入家庭为4∶1以上,最低收入家庭可按各市、县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测定,其他收入高的家庭为4∶1以下(不含4∶1)。职工家庭收入线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原则确定,每年公布一次。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暂以县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以职工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和工资外收入)计算。
  (二)根据不同家庭收入水平,确定相应住房供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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