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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6、有关具体实施问题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后,另行通知。
  (六)国有资产管理。上述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由企业所在地国有资产部门负责管理。
  (七)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管理。重点煤炭企业的劳动工资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管理;重点煤炭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管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参加四川省省级统筹,由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管理。
  (八)经济运行工作。煤炭的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经济调节、投融资引导、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生产运行和安全生产等项工作仍按现行办法实施管理。
  省经贸委、省计委、省煤炭局继续按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确定的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电煤分配、铁路运输和煤价调控原则,做好全省煤炭需、运、产计划衔接,协调好重点行业、重点用户的订货计划和运输计划,充分发挥国有重点煤矿的骨干作用。
  重点煤矿所在市、地要按省下达的重点煤矿的订货计划、运输计划组织实施。
  有关市、地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把重点煤炭企业的经济运行工作纳入区域经济发展的全局来安排,发挥地方对煤炭生产、销售市场的调控作用,协调煤炭行业内外部关系,保证煤炭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九)企业改制工作。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改制工作纳入当地改制工作范围,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企业改制的审批工作按省政府和各市、地规定程序进行。
  四、有关政策
  (一)国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省属重点煤炭企业结构调整,继续执行省政府对原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扶持政策。
  (三)继续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家经贸委关于落实好综合利用电厂优惠政策的通知》(资源〔1998〕005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8〕80号)等文件的精神,鼓励煤矿综合利用、治理三废。
  (四)煤炭基建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项目安排方面纳入省和市、地建筑行业统筹范围,给予扶持和帮助。
  (五)根据国务院“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和经费秩序”的精神,严格按《煤炭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好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1997〕8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全国依法办矿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川办发〔1997〕106号)的要求,规范我省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坚决关停无证非法开采和危及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的矿井,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合理调控煤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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