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各级政府对各类检查实行监督。所有有检查权的机关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日常业务检查计划报同级政府纠风办备案;纠风办对内容、时间重复、冲突的检查进行协调,避免重复检查。突发性事件的检查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的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事后应及时报同级政府纠风办备案。
纠风办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计划保守秘密。
五、加强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健全跟踪服务制度
(十六)健全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指定专职业务部门负责利用外资项目的收集、储备、筛选、包装、推出等工作,建立完善利用外资项目库,按统一的标准和时限要求上报省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省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要负责对各地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促进全省统一的利用外资项目库的建立,并会同省招商局每年推出200个成熟的项目。
(十七)创造条件,提高利用外资项目的工作水平。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利用外资工作目标和项目汇总、筛选、包装、咨询、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落实必需的启动工作经费。各地区、省级经济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要指导和帮助项目业主坚持按国际标准、惯例做好利用外资项目的准备和申报工作。省项目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全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的初步包装工作,并积极开拓国际合作渠道,吸引国际知名机构参与我省重点引资项目的包装、咨询和评估工作。
(十八)建立利用外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重大利用外资项目,要按行业和地区进行筛选分类,落实责任到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洽谈、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级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跟踪协调,由省项目办提出建议清单,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招商局)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落实。
六、健全对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评价和监督制度
(十九)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资软环境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年度测评。各级政府的分管领导要定期召开外商座谈会听取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好的典型事例予以通报表扬,对反映强烈的问题和问题突出的部门,经核实后,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