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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六)各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一律实行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和审批时限制,并将制度内容予以公布。省级各审批机关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审批实行一站式代理服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各项手续时,无论是否通过省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只要所需文件齐备,内容符合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妥各项审批手续。
  (七)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千方百计为外商排忧解难,依法惩处各种危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人员生产、生活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院、法院依法审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经济案件。
  (八)本省各对外开放口岸的检查、查验、运输服务等部门要加强文明窗口建设,增强整体服务功能,全面实行服务承诺制,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我省对外交往、各项经贸活动的顺利进行。
  (九)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成都市政府要密切配合,办好国际学校、国际俱乐部,加快国际医院和省情展示中心的筹建,力争早日在成都形成一个接近国际水平的外商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
  三、落实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制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要进行检查督促,确保落实到位,完全兑现。
  (十一)金融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要一视同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前提下,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十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人员可向有关部门申办《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多次签注,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积极办理。
  四、规范检查,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秩序
  (十三)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执法检查应当由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十四)建立健全联合年检制度。各级外经贸、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外管、海关及其他法定年检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自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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