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省1990年以来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性文件清理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2日)废止(原因:已出台新文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进一步改善
投资软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川府发[1998]72号)
现将《四川省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政府职能机构的管理行为,改善投资软环境,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和实效,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及《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对税外收费的管理,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
(一)严格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各级政府要坚决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明白卡”制度,督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减免收费工作。
(二)今后两年内,凡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及国家财政、计划部门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取标准征收,但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除外。
(三)今后两年内,本省不再出台新的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经中央主管机关批准出台的新增收费项目,应向社会公布,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健全服务制度,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四)各级涉外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循外事接待的规定、礼仪,积极、热情、周到地做好外商来川考察、洽谈的接待工作。
(五)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布可公开宣传的涉外经济政策和规定,指导和支持咨询、会计、资产评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国际接轨的步伐,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咨询服务机构,遵循国际惯例,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