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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六条 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应当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出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的有关文件: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组织机构的文件;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证书(副本);
  (三)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
  (四)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五)其他证明组织机构合法地位的文件。
  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之日起10日内,对其提交的证明文件或登记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准的,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
  第八条 代码证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
  代码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含电子智能卡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组织机构在对外交往和社会经济活动中,应当使用和提供代码。
  第十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登记证书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申请变更登记。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有关文件或登记证书进行审核,并予以变更登记;代码证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换发新的代码证。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代码注销手续;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代码,收回代码证。
  第十二条 代码证遗失或者毁坏的,组织机构应当及时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本省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劳动、人事、统计、公安、社会保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应用和查验代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码应用活动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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