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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委员会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三日
            四川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第三条 本省境内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代码及代码证:
  (一)依法成立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议事协调性机构(临时性机构除外);
  (二)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
  (三)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五)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省的代码工作。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核准登记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登记证书或证明文件,向核准登记或者批准成立部门的同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代码及代码证。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组织机构尚未申领代码证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代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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