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党派人士;
(二)社会知名人士;
(三)其他人员。
第七条 申领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监督检查证发放范围内的人员;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工作人员申领监督检查证,须按规定接受资格培训,经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领监督检查证:
(一)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或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的;
(二)受党纪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十条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按下列规定颁发监督检查证:
(一)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颁发,并加盖钢印;
(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法制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颁发,并加盖钢印;
(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证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工作部门颁发、加盖钢印,并将每年的发证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申领监督检查证,由所在机关按本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统一办理,并填写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制作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申报表》。
第十二条 特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员所持监督检查证应证明“特邀”字样。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监督检查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监督检查证,并可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监督检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