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2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
1998年9月22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和《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省政府令第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其他组织,下同)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第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按下列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持有综合类监督检查证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二)持有本系统内部监督检查证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在编的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特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