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四)有违法或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受党纪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六)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或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七)其它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由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统一办理。
申请书应当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法定权限、处罚种类等内容,并附有申领执法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现任岗位及职务、参加培训的时间和考试合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按照《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或申领执法证的人员不符合持证条件的,不得批准发给执法证。对符合颁发执法证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颁发执法证:
(一)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颁发;
(二)市、地、州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工作部门颁发;
(三)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工作部门统一颁发;
(四)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批准,有特殊情况的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统一申领执法证,并在本系统内逐级颁发。但该系统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颁证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执法证上应张贴持证人员的照片。照片上按下列规定加盖颁证机关的钢印:
(一)属市(地、州)、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的,加盖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法制工作部门的钢印;
(二)属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加盖本机关的钢印;
(三)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批准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统一发证的,加盖省级行政执法机关的钢印。
第十一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使用《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执法依据、法定权限、处罚种类、证件式样及持证人员名册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并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