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2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
1998年9月22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律和规章的实施,根据《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省政府令第10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川府发〔1997〕6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8〕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其它组织,下同)及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统一申请和使用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的颁发及管理、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执法证的申领、核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第六条 申领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按规定接受资格培训,经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未经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未取得合格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