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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也可委托一个主要受益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水利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相应的工程管理单位或配备管理人员。
  国家兴办的水利工程,按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集体或其他投资者兴办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设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管理人员或自行管理,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三)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及附属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四)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并根据雨情、水情及工程安全状况,做好工程调度运用和防洪抗洪工作;
  (五)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
  (六)按规定计收并管好用好水费、电费;
  (七)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八)做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九)负责业务培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专业考核合格后,按有关规定任命。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的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规模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设计、施工时应当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发挥,并应同时兴建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相适应的附属设施。工程竣工后,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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