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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公物拍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区公物拍卖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8年11月21日 桂政发〔1998〕7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下发以来,我区对公物的处理逐步实行了公开拍卖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执行中,仍有一些部门没有按规定将公物交由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而自行作价处理;一些拍卖企业对公物的拍卖没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拍卖行为不够规范,致使财政收入流失。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公物拍卖管理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减少财政收入流失,促进我区公物拍卖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公物拍卖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拍卖处理的公物必须是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允许拍卖的物品,具体包括:
  (一)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人民法院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三)邮政、运输等部门获得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的无主物品;
  (四)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按规定需处置的固定资产;
  (五)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赠送应当上缴国库的礼品;
  (六)企业需要转让的国有资产;
  (七)其他应当依法处理的公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规定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目前先指定广西公物拍卖行为自治区本级公物拍卖机构,负责承办自治区本级公物处理的拍卖业务。自治区本级各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交由广西公物拍卖行拍卖。处理公物的部门不得自行指定拍卖企业,更不得自设拍卖机构。对涉及专营专卖物品(如烟、酒、农用生产资料等)的,拍卖企业采取定向拍卖的方式,必须拍卖给有该类物品经营权的企业。
  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公物拍卖市场的需要,择优增加一至两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企业为自治区本级公物拍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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