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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城市住宅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失效]

  (五)加大消化空置商品房的力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空置商品住宅转化为解危解困或拆迁安置房,其差价款可由当地政府从其土地分成收入中适当返还予以弥补。对确因资金困难未建配套工程而影响交付使用,造成商品住宅积压的,银行在信贷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给予支持,通过贷款,加快配套工程建设。与此同时,对空置商品住宅采取强制降价销售政策,降价损失原则上由开发商、政府和银行三方共同承担。消化空置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制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规范商品房价格构成,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住宅造价
  住宅小区内商业网点等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建设费用不得摊入商品住宅的建设成本。按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对不符合规定审批权限制定的各种收费,要立即停止执行。要建立房地产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交费登记卡明确记录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征收单位等;凡是交费登记卡上收取的费用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缴,并可向物价和监察部门举报。
  (七)大力推行物业管理,提高住宅管理水平
  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行物业管理。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好物业管理行为。新建住宅小区应全部实行物业管理;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旧住宅小区也要逐步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严禁不服务乱收费或者少服务多收费。到本世纪末,我区城市住宅小区全部要实现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以解除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城市住宅建设的组织领导
  城市住宅建设是一项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住宅建设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检查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到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并作为衡量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县要认真做好城镇住房普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把城市住宅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计划、经贸、财税、公安、银行、物价、土地等部门以及房改办要通力协作,做到思想上统一认识,政策上相互衔接,操作上相互协调,按各自分工,做好城市住宅建设的各项工作,为把城市住宅建设培育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而努力。
  各地、市、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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