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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城市住宅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失效]

  (三)进一步搞活二、三级房地产市场
  1、鼓励区内外人士购买商品房。凡购买商品住宅以及进行存量房地产交易的契税,按实际成交额的3%计征。凡经批准在我区城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区内外居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住宅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可在住宅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2、加快房地产市场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3、大力发展包括房产和地价评估、咨询、经纪、担保在内的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要负责对房产和地价评估服务机构进行资质管理。房产和地价评估,必须由具有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报告要按规定报土地管理部门确认,不准多次评估、多部门评估。如对房产评估结果有异议,可提请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复核。在规定期限内,每一个项目只能评估一次,企业有权自主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企业所委托的评估业务要作出限期提出评估结论的承诺。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要降低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要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交易有形市场,有及时采集与发布信息,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活跃市场,加快流通。
  (四)进一步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
  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8〕63号文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价格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经济适用房(含安居工程)的价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资金,可利用银行贷款、房改资金。只要住房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确有销路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项目建设资金方面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银行可发放贷款:(1)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2)地方实际投入该项目的住房建设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4)凡地方政府负担所有土地费用、拆迁费用和配套费用,且住房被有付款能力的居民或单位预订,预付购房款达20%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的。各地所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指导性计划,经有关贷款银行审查承诺后报自治区建设厅汇总,再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建设厅、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及有关商业银行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房建设手续时,应简化程序,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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