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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城市住宅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发展城市住宅建设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
 (1998年11月18日 桂政发〔1998〕7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区城市住宅建设步伐,搞活房地产市场,把住宅建设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确保我区1998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0%,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区城市住宅建设的总体目标
  我区城市住宅建设的总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实现户均一套环境优美、安全舒适、配套设施齐全的住房。这一目标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2000年,全区城市(非农业人口)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为此,预计需建住房2000多万平方米,同时要改造好现有使用功能不全的危、旧住房;住宅成套率达到80%;逐步消除质量通病;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30%以上。第二阶段从2001年到2010年,全面实施城市住宅建设总体目标,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1平方米。
  二、发展住宅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精神,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逐步理顺城市住房建设投资和分配供应体制。
  (二)大力发展住房金融业务,支持住宅建设
  扩大开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所有商业银行均可对普通商品房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均可办理委托住房存、贷款业务。规范个人住房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分期付款办法。要简化手续,减少购房中间环节的费用,加大对个人购房担保贷款的比例,使个人购房由一次性集中支付变为长期、分期支付,提高广大居民购房的消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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