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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生委、公安厅、
 人事厅、劳动厅、建设厅、交通厅、工商局、民政厅、卫生厅、
 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0月21日 桂政发〔1998〕6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生委、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厅、建设厅、交通厅、工商局、民政厅、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42号)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要贯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业务工作。各级财政要切块落实必需的经费,以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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