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从2000年开始,委托汕头大学为我市培养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等专业师范本科生,毕业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到各区县(市)和市直学校任教,以适应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需要。
(22)要继续到教育部部属师范院校招聘优秀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来汕任教,要加大引进骨干教师尤其是教育管理人才、教育科研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工作力度,以优化教师队伍的整体结构。各地招聘、引进各类教育人才,应严格学历和教师资格的审查。从1999年开始,市区不得接纳外地仅具中师毕业资格的教工。
(23)从1999年起,汕头教育学院按省规定的招考办法招收潮阳市师范学校、澄海市师范学校和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应届毕业生,培养大专学历小学教师,毕业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到生源地小学任教。
(24)各区县(市)应对历年来由民师选招的公办教师有计划地进行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尽快提高其学历层次、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按省政府的规定,对1993年3月27日前聘用的民办(代课)教师,参加1998年“民转公”考试、考核不符合转为公办教师者,应于1999年7月底前予以辞退,并按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补贴或做好退养工作;对1993年3月27日以来招聘有代课教师,应于2000年7月底前分期分批予以清退。从1999年起,学校确需招聘临时代课人员,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五、改革办学体制,增强办学活力
(25)要打破政府包揽的办学模式,积极稳妥地开展办学体制改革,增强办学活力、壮大教育的整体实力。要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要充分利用侨乡和特区优势,鼓励企业、社团和公民依法办学;支持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境外友好机构、友好人士捐资办学、来汕合作办学,大胆进行“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民办”和“政企联办”等模式的探索,吸纳民资、侨资、外资兴办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各种形式并存的办学体制。基础教育的办学体制改革应主要选择在新办学校和薄弱学校中进行。
(26)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扶持力度,依法加强管理。民办(含改制)学校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可实行按成本收费或部分成本收费。各级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和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办学要按建设公立学校的有关规定一视同仁,给予优惠。对经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以及学生升学、教育、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要统一规范各种办学模式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尤其要加强财物管理,严格财会、审计制度。
六、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确保教育优先发展